龚某某诉湖北华银实业有限公司等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正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和广告公司)。

   1999年7月,华银公司开发的世纪花园住宅一期工程即将竣工时,龚某某应邀到现场拍摄了相关照片。事后,龚某某将一卷胶片送至宜昌市解放路千秋照相馆 彩扩中心冲洗。同年7月31日,经由龚某某许可,由华银公司策划部的刘某某在该彩扩中心李某某手中取走规格为3R的彩照和底片各计26张。此后,龚某某发 现华银公司分别在街道路牌、《宜昌年鉴》、挂历、扑克牌、二期宣传画页、三期宣传画页等多种载体上使用上述照片的相关内容。其中,由华银公司提供在《宜昌 年鉴》上使用5幅;华银公司出资定制的挂历上使用1幅(与《宜昌年鉴》封面相关拍摄内容相同);扑克牌上使用5幅(梅花K、黑桃Q、红心J、扑克牌包装盒 及底面的印刷照片各一幅);世纪花园大门装饰照片重复使用1次(与《宜昌年鉴》封面相关拍摄内容相同);二期宣传画页重复使用2幅(标号为①的图片与《宜 昌年鉴》及挂历的拍摄内容均相同、标号为③的图片与扑克牌中的黑桃Q的拍摄内容相同);三期宣传画页使用1幅(标号为②的儿童游戏场实景与二期宣传画页在 标号为③的拍摄内容相同,系重复使用);共计11幅。龚某某多次向华银公司索要照片及底片无果。华银公司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愿意支付劳务费、材料费,对该公 司曾使用龚某某所拍摄的照片之相关事实,亦予以认可。但龚某某无证据证明正和广告公司系使用其拍摄的照片而为华银公司发布的路牌广告。龚某某于2002年 3月11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银公司返还胶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判令正和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 经济损失2万元,华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银公司辩称,龚某某所诉事实错误。华银公司是依据合同约定,并不是以龚某某个人的名义进行。我公司职员刘某 某取照片在事前已取得龚某某的同意,且我们用照片做广告,龚某某是知道的,事前我们已通知过龚某某。龚某某诉称我公司用了18幅照片,请龚某某举证加以证 实。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涉及的作品是法人,不是龚某某个人。正和广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龚某某之间无任何关系。位于宜昌市城区胜利四路的广告图 像是我公司人员拍摄的,龚某某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龚某某向我公司道歉,并驳回龚某某的诉请。

  • 龚某某诉湖北华银实业有限公司等摄影作品著作权案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