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

「案情」

    原告:黄冰如,女,61岁,住厦门市白鹿路10号。

    原告:张立中,男,40岁,住同上。

    原告:张翼飞,男,33岁,住同上。

    原告:张惠芳,女,34岁,现居美国。

    被告:欧阳显镇,男,53岁,住厦门市上古街10号。

     黄冰如之夫,张立中、张翼飞、张惠芳之父张平人于1990年4月去世,生前为厦门市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1989年,张平人和当时为同科副主任医师 的欧阳显镇共同署名的一篇《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文章,发表于1989年第4期《福建医药杂志》上。厦门市第一医院1991年7月《医药资料汇 编》上转载了该文。为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第七届亚洲??太平洋地区耳鼻喉科学术会议,欧阳显镇将该文在文字、数字上略加改动后,以《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 析》为题,以个人名义报送会议,并于1991年12月参加会议时,在大会上以个人名义宣读了该文。该会会刊对该文作了摘要刊登,作者署名为欧阳显镇。原告 张立中当时也参加了此会议,对该情况向厦门市第一医院汇报后,和第一医院一起要求欧阳显镇更正署名,但被欧阳显镇以该文原系他本人所写,并未侵犯张平人的 著作权,且会议已经结束为理由拒绝。

    为此,四原告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是张平人和 欧阳显镇共同署名的作品,张平人对此作品享有著作权。欧阳显镇个人署名的《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一文系对《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略加个别数 字、标题变动后而成,其宣读发表前文时未经张平人的继承人同意,又不接受原告方要其更正署名的要求,侵犯了张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要求欧阳显镇停止侵害, 向学术会议提出更正作者署名的声明,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欧阳显镇辩称:《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 会》一文,是其搜集、整理临床资料并执笔撰写而成的。张平人只对该文讨论部分增加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因当时张平人是科主任,为了尊重他,本人才将他也 列为作者的。参加学术会之前,对选送《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参加学术会议之事,事先也征得了张平人的同意。原告要求更改署名时,因香港的会议已结束, 无法更改。因《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是本人所写,不存在更改署名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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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