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芳诉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征集入选的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定芳。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992 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 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 给予一定奖励。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原告王定芳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届时,被 告共收到应征广告语3万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同年9月 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王定芳。被告同时 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广告语被录用获奖。两天后,原告参加了 被告举行的开张典礼。在庆祝晚宴上,原告应邀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 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 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所 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被告以奖金形式支付报酬后使用原告创作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更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就广告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致函国家版权局,该局法律处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广告语如果具备文 字作品的要件,也应属于文字作品;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具有作者的创作个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因此,我们认为这一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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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