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先民国购坟地 后人今朝起风波

12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赖发庆等人要求他人迁祖坟的诉讼请求。 原告赖发庆等人与被告赖余阳等人系居住在江西某县同村的两户村民。民国时期,双方的祖先共同购买一块山地作为自有葬坟地并有后人遗骨合葬于此。土改时期政,府发证给赖发庆的祖

  12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赖发庆等人要求他人迁祖坟的诉讼请求。

  原告赖发庆等人与被告赖余阳等人系居住在江西某县同村的两户村民。民国时期,双方的祖先共同购买一块山地作为自有葬坟地并有后人遗骨合葬于此。土改时期政,府发证给赖发庆的祖父,确定其对该坟地有所有权。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赖余阳的父亲未经赖发庆家人的同意,将赖余阳祖父母的遗骨葬于此山。2005年9月24日,赖发庆的家人与赖余阳的家人签订了一份祖坟地转让协议,约定赖余阳一方将其祖先名下的祖坟地管理使用权转让给赖发庆一家。转让协议签订后,赖发庆一家将祖先的坟墓重修。

  后,赖余阳一家将赖发庆家重修的祖坟墓外坟堂土墙扒毁一部分。赖发庆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赖余阳等人将祖坟迁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赖发庆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赖余阳等人将祖坟迁出。

  赣州中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赖余阳与赖发庆双方的祖先共同购买坟地的行为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该购买行为发生在民国时期,即使当时约定了所购坟地的面积范围,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仅可以依法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坟,而对坟墓占地范围之外的土地并不因“购买”、继承而取得使用权,坟墓占地范围之外的土地仍属村民集体所有,他人亦可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建坟。本案双方祖坟相邻,彼此应按历史形成的使用状况和团结互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赖发庆等人无权要求赖余阳等人将祖坟迁走。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了赖发庆等人要求赖余阳等人迁祖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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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