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如何定性

[案情] 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其产品涉及电子、汽车、服装等领域,行销150余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DU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 从1986年11月至今,杜邦公司在我国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

[案情]

  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其产品涉及电子、汽车、服装等领域,行销150余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DU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

  从1986年11月至今,杜邦公司在我国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分别取得了椭圆字体“DUPONT”注册商标与中文“杜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杜邦公司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等形式,在我国持续宣传椭圆字体“DUPONT”商标。1997年,杜邦公司为此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商标在我国销售的商品为2.23亿美元。1999年2月,杜邦公司又在商标局注册了“DUPONT”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同年4月1日,“DUPONT”文字商标被列入我国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等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Dupont.com.行政区缩写”或“Dupont.行政区缩写”或“Dupont.co.行政区缩写”模式。

  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等。1998年11月2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至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12月,由于国网公司经警告后仍不停止使用上述域名,杜邦公司以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国网公司辩称:一、“DU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二、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三、被告注册域名“dupont.com.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该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2000年11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点评]

  本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一、“DUPONT”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

  我国工商局于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对驰名商标作了定义,即“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该规定第5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结合前述案情,无疑可以认定“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

  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2条和第13条分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更为具体的进一步规定。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认定方式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法院审理2001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要适用上述新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

  国网公司提出了一个抗辩的理由:椭圆字体“DU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因而不属于驰名商标。这种主张产生的根源在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种规定实际上有失妥当,因为驰名商标不是须经有关行政程序颁发的企业荣誉,而是一种依市场规律自然产生的事实,一个商标不会因行政机关认定或不认定而驰名或者不驰名。行政机关的认定仅仅是证明某商标是否驰名的初步证据,法院对这种事实认定有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的权力,这是由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具有最终效力所决定的。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对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域名是区别不同网络信息提供者的标志。一个符号或者符号组合作为商标并不天然地就成为域名,两者的互换和结合仍需商标权人将其注册为域名。对普通商标而言,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更无权禁止他人将与其商标相同的符号注册为域名。

  但是,如果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宣传,使人误以为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存在一定的联系,此时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违法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有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第二,域名注册申请人或使用人具有恶意。域名案件中的恶意与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故意就是要把域名注册为己有,它不涉及对行为人主观意识的道德评判。而恶意是一种目的或动机,它体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列举了域名纠纷案件中恶意的几种表现形式,第5条第2款又从反面规定了不具有恶意的情形。第三,在实际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构成了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这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之所以违法的实质性原因,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是因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该类行为而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违法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又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于驰名商标比注册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更加严密,即使驰名商标未经注册,恶意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也构成上述违法行为。

  本案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者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在域名领域对“dupont”一词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却把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中的文字作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dupont”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如果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DU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公众的误认。事实上,国网公司将“dupont.com.cn”注册成域名后并未使用,只是起到了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成域名的作用,妨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由此可知,国网公司注册“dupont.com.cn”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妨碍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后果。因此,国网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报·杨才然 赵曾海

  • 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如何定性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