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分析

近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正在修改。由于我此前曾经有幸参加了多次与此相关的讨论,所以很多朋友希望我对这个修订稿进行简要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目前这一稿还没有正式通过,仍然是征求意见稿。所以,目前对其相关内容的分析只是暂时性的。最终还要看发布版本的具体条文,才能给出更多的有操作意义的分析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

在本次修订稿中,统领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被表述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其负责协调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等单位共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管理。根据目前的组织机构设置,我们推测这个主管部门应该就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此次修改之后,我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多龙治水局面有望结束?

涉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本次修改将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统一称为“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并认为此类“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其增加设定了行政许可。并且强化了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时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修改后将调整为两个时间段,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实名制的靴子终于落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具体规定见第十五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从条文规定来看,这一实名制规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后台实名制。鉴于条文仅规定用户应当采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而没有要求必须使用真实信息在前台展示,因此,此次实名制仍然是后台实名制。用户仍然被允许使用个性化的昵称进行前台发言、上传和互动。

2.网站是实名制的前哨。此次修改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实名制的落实,以对网站提出实名制管理要求来落实。为此,在本办法正式通过并施行后,网站应当采取措施完成对老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收集工作,同时完善网站的新用户注册流程,在流程中增加实名信息收集和核对环节。并且,对于实名制实行的效果,网站将成为主要的责任人。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征求意见稿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条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这一方面是针对实名制推出的保障措施,另一方面也是针对前段时间CSDN等网站的用户数据被窃取作出的专门规定。为了适应上述规定,网站应该尽快完善自己内部的注册信息管理机制,避免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考虑到当前个人信息在商务活动中被滥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并且个人信息故意泄密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网站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培训,避免泄密后果。

以上分析仅是针对当前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作出的简单述评,并不代表于国富律师或者其供职的机构的正式意见,请谨慎参考。

联系方式:ygf@lawyer8.com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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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03日  所属分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