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修改的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行政理事会在2009年3月份决定对欧洲专利协定的实施细则做出显著变更。这些改变将在2010年4月4日生效。并且对EPO的授权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介绍提交分案申请的新时限 迄今为止,可以在先前申请的授权程序任意阶段,提交与该先前时期专利未决申请有关的

  欧洲专利局(EPO)行政理事会在2009年3月份决定对欧洲专利协定的实施细则做出显著变更。这些改变将在2010年4月4日生效。并且对EPO的授权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介绍提交分案申请的新时限

    迄今为止,可以在先前申请的授权程序任意阶段,提交与该先前时期专利未决申请有关的分案申请。修改后的第36(1)条规定引入了提交分案申请的一项新时限从而约束上述任意情况。

    从2010年4月1日起,分案申请要在24个月内提起,要么始于审查部门公布的首次官方公文(公布有关最早申请的公文),要么始于与在先申请有关的首次提出的异议公文。曾经将待决的在先申请作为条件的规定依然适用。

    对于那些在2010年10月1日时限过期或即将过期的欧洲申请,规定到2010年1月10日为止为分案申请的过渡时期。

    检索阶段同一类别的多重独立请求

    对同一类别(生产、加工、使用、设备)中包含多重独立请求的申请,EPO通常会在其申请审查期间提出反对。

    引入的62bis条新规定,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前,类似的异议可能会在程序初期被提出。申请人将有两个月时间说明符合该检索主题的权利请求,要么提交不服异议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未能做出答复或者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该检索将按照每个类别中的首次独立请求执行。审查部门将随后要求申请人限定检索主张的权利请求范围。除非,审查部门认定在先异议不合理。

    执行实用检索的难度

    目前。检索部门认为无法在最新技术水平下展开以所有或某些主旨请求为基础的实用检索,比如在权利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它应该对其结果公布一份合理声明或者草拟不完整检索报告。根据已修改的第63条规定,检索部门将首先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期间指出应该检索的内容。如果申请人未能答复或者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要适用旧程序。

    在EPO执行检索之前,给申请人一次以其看法说明被检索对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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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