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文 号:[92]价费字313号 发布日期:1992-6-26 执行日期:1992-10-1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文  号:[92]价费字313号

发布日期:1992-6-26

执行日期:1992-10-1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 200

  三、发明实审费 8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4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五、异议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六、续展费 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费 10

  八、专利证书费

  (一)发明 150

  (二)实用新型 80

  (三)外观设计 80

  九、优先权证明费 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45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00

  十三、年费

  (一)发明

  第一年 400

  第二年 400

  第三年 400

  第四年 600

  第五年 6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800

  第八年 800

  第九年 800

  第十年 1500

  第十一年 1500

  第十二年 1500

  第十三年 3000

  第十四年 3000

  第十五年 3000

  (二)实用新型

  第一年 200

  第二年 200

  第三年 200

  第四年 400

  第五年 4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600

  第八年 600

  (三)外观设计

  第一年 100

  第二年 100

  第三年 100

  第四年 200

  第五年 200

  第六年 400

  第七年 400

  第八年 400

  十四、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收费 20

  (二)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

  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

  301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30

  十五、变更处分决定恢复手续费

  (一)发明

  一个月内 50

  三个月内 100

  实用新型

  一个月内 30

  三个月内 50

  十六、印刷费

  (一)发明 80

  (二)实用新型 40

  (三)外观设计 40

  注一:经发明人申请,对国内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可实行部分减缓。具体减缓幅度为:《专利收费标准》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发明实审费”、“复审费”,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减缓,非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减缓。“年费”,专利权人可申请自授予专利权起前三年的减缓,减缓幅度同上。

  注二:外国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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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